新泰市公安局
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倡树文明创城攻坚的通告
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决战决胜关键阶段,为全面提高城市文明建设、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道路交通秩序治理、市民文明行为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对部分不文明行为的处罚理由和依据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镇(乡)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予以处罚:
(一)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
二、在城区、镇(乡)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占道经营,或者超出规定区域,店外摆放经营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00元以下罚款;
(二)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等垃圾的,依据《泰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乱贴乱画户外小广告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地锁、门禁、路障等,影响公共通行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文明养犬规定,不牵狗绳或不及时清理粪便的,依据《泰安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在社区、居民生活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有违反区容区貌、文明养犬和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拒不改正的,报告执法机关依法处置。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电子屏幕显示、新闻媒体播放等形式予以公开曝光;经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步录入个人信用登记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年7月20日来源:新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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