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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消息岱岳区新泰肥城宁阳东

1.角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东武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以及其他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2.岱岳区政府驻地规划区和11个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规划区边界外延米范围内的区域;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边界外延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控制养殖区

1.京沪高速、京福高速、国道、济临路省道等主要交通干道岱岳区段沿线两侧米范围内的区域;

2.根据城镇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控制养殖的区域;

3.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宜养殖区

本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控养区以外,无特殊要求、符合全区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其它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宜养殖区。

(一)禁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城镇村庄规划区、在建农村社区和文教卫生等人口集中区域米范围内;

2.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地米范围内;

3.太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莲花山省级旅游度假区、青云山省级地质公园及各旅游景观区、名胜古迹保护区等需控制保护的核心区域;

4.主要交通干线京沪高速G2、泰新高速S31、国道G山深线、省道S济临线、S新枣线、S枣徐线、S蒙馆线新泰段及牛石路、莲花山路、莲汶路、滨河大道、四坡路、岳石路两侧米范围内;

5.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地-米范围

2.柴汶河及其支流两侧各米陆域;小(一)型以上水库及其上游河流两侧各米陆域;

2.主要交通干线京沪高速G2、泰新高速S31、国道G山深线、省道S济临线、S新枣线、S枣徐线、S蒙馆线新泰段及牛石路、莲花山路、莲汶路、滨河大道、四坡路、岳石路两侧-米之间的区域;

3.高密度饲养区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市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社区)建设规划等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

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一)禁养区范围

1.城市、城镇居民规划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康王河、汇河流域,大汶河肥城市境内流域,漕浊河、小汇河流域,尚庄炉水库、北仇水库、石坞水库、宋庄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m范围内区域。

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湿地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包括牛山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翦云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云蒙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刘台景区规划区范围、陶山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康王河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重点村等。

5.生态红线区。北部山区生物多样性生态红线区、中南部丘陵生物多样性生态红线区,康汇河、大汶河生态红线区。

6.调水干线调节水库(湖泊)。引黄济肥工程:赵庄水库、北大留水库、响水河水库、涧北水库、董家铺水库、黄湾水库、群将湖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m范围内区域;引黄入泰工程:东里水库、杨顾李水库、栲山水库、车碑山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m范围内区域;引汶调水工程:胡桥水库、张南阳水库、邓庄南水库、邓庄北水库、胡台水库、董家南阳水库、王晋水库、王家庄水库、陈庄水库、辛庄水库、张安东水库、张安西水库、陈楼水库正常水位线外延m范围内区域。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人口集中区域。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禁养区边界外延m范围内的区域;行政村、自然村规划区及行政村、自然村规划区边界外延m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区及各镇街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潜水水源)和水源地m范围内(禁养区以外)区域(承压水水源);城区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湿地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牛山国家森林公园规划区范围、翦云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云蒙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区范围、刘台景区规划区范围、陶山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康王河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重点村等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区域设定的禁养区边界外延m范围内区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康王河、汇河流域,大汶河肥城市境内流域,漕浊河、小汇河流域以及尚庄炉水库、北仇水库、石坞水库、宋庄水库正常水位线m—m范围内区域。

5.生态红线区。北部山区生物多样性生态红线区、中南部丘陵生物多样性生态红线区禁养区外延m范围。

6.调水干线调节水库(湖泊)。引黄济肥工程:赵庄水库、北大留水库、响水河水库、涧北水库、董家铺水库、黄湾水库、群将湖水库正常水位线m—m范围内区域;引黄入泰工程:东里水库、杨顾李水库、栲山水库、车碑山水库正常水位线m—m范围内区域;引汶调水工程:胡桥水库、张南阳水库、邓庄南水库、邓庄北水库、胡台水库、董家南阳水库、王晋水库、王家庄水库、陈庄水库、辛庄水库、张安东水库、张安西水库、陈楼水库正常水位线m—m范围内陆区。

7.主要交通干线。泰肥一级路及西延工程、泰肥铁路、S、S、S、S、S、肥桃路及在建青兰高速m范围内区域;S省道(肥城市泰临路)以北至北部边界除禁养区边界外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各镇街区、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包括胡中屯、庞庄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月牙河水库、直界水库饮用水备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各乡镇街道、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为白鹭栖息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范围;

3、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的核心区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区范围,包括蟠龙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鹤山省级地质公园、神童山省级地质公园、文庙景区、复圣文化旅游区、圣地农庄旅游区、东疏园林旅游区的核心区范围;宁阳县大汶河省级湿地公园的保护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宁阳洸河省级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生态恢复区范围;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泗店镇、东疏镇、鹤山镇、伏山镇、堽城镇、蒋集镇、磁窑镇、华丰镇、东庄镇、葛石镇、乡饮乡的居民区及规划区,学校周边米范围内区域;

5、县内主要河流。包括洸河、宁阳河、海子河两侧米范围内区域,大汶河、柴汶河南岸米范围内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

1、月牙河水库、直界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2、白鹭栖息地自然保护区除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外的其他功能区;

3、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除核心区外的其它功能区,包括蟠龙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鹤山省级地质公园、文庙景区、复圣文化旅游区、圣地农庄旅游区、东疏园林旅游区除核心区以外的其它功能区,宁阳县大汶河省级湿地公园、宁阳洸河省级湿地公园的科普宣传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泗店镇、东疏镇、鹤山镇、伏山镇、堽城镇、蒋集镇、磁窑镇、华丰镇、东庄镇、葛石镇、乡饮乡的居民区、规划区周边米范围内区域,村庄周边米范围内区域,学校周边-米范围内区域;

5、主要交通干线(S、S、S、G、G3)道路两侧米范围内区域;

6、县内主要河流包括洸河、宁阳河、海子河两侧-米范围内区域,大汶河、柴汶河南岸-米范围内区域;

7、县内中型水库贤村水库丰水期水面外延米范围内区域;

8、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区域。

(三)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符合《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要求,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4、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

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畜禽禁止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保护区域:

(1)东平湖库区设计水位线及堤坝外延米以内的区域;

(2)南水北调主干线向外延伸米以内的区域;

(3)城市饮用水水厂及虹吸井群周围米以内区域;

(4)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外延米以内区域;

(5)大汶河、大清河、汇河、小清河等重要河流两侧堤脚外米以内区域;

(6)其他列入城镇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水库、河流等保护区域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白佛山景区、东平湖景区、水浒影视城景区、戴村坝景区、洪顶山景区、昆山景区、六工山景区、司里山景区等旅游景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稻屯洼国家湿地公园、腊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周边米以内区域;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县城建成区内及外延米以内的区域;

(2)工业园区建成区、新增规划工业园区范围内及外延米以内的区域;

(3)乡镇(街道)驻地外延米以内区域;

(4)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延米以内的区域。

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禁养区域。

(二)畜禽限制养殖区

1.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区域:

(1)东平湖库区设计水位线及堤坝外延-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2)南水北调主干线向外延伸-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3)城市饮用水水厂及虹吸井群周围-0米以内区域;

(4)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乡镇饮用水源井群区域和井群外包线外延-0米以内区域;

(5)大汶河、大清河、汇河、小清河等重要河流两侧堤脚外-0米以内区域;

(6)其他列入城镇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水库、河流等保护区域内。

2.高密度饲养区:

已建成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畜禽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周边米以内的区域。

3.城镇建成区、规划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1)县城规划区内划为禁止养殖区外的区域;

(2)乡镇(街道)驻地、工业园区、农村社区禁止养殖区外延米以内的区域,村庄、居民点、公共场所及外延米以内的区域;

(3)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建成区以外的规划区域。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发生区域重叠的,其重叠区域按禁止养殖区管理,城镇、农村社区规划区已开始开发建设的,其建设范围纳入建成区,其相应范围内的限制养殖区转为禁止养殖区管理。

(三)适合养殖区

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适合养殖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它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米以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禁止养殖区原则上5年内不再调整,限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的划定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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