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杨波,因涉嫌职务犯罪,年4月4日被留置,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年7月12日被逮捕。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波犯受贿罪,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泰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期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3月至年初,被告人杨波利用担任泰安市泰山区某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安宏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施工监管、项目落地、债务催收、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5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波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赃款暂存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账户。年5月22日,涉案赃物欧米茄手表一块被扣押。
1、年3月至年初,被告人杨波利用担任泰安市泰山区某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安市泰山区电力安装工程在土地租赁、鱼塘扩建、项目申报、用地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年4月,被告人杨波将其位于泰山区省庄镇某村自建别墅1套以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工程处法定代表人华某,经评估,该成交价格高出市场价格67.26万元;年中秋节至年春节,被告人杨波先后12次收受华某给予的面值0.2万元的银座购物卡6张;面值0.1万元的购物卡18张,上述财物共计人民币70.26万元。
2、年3月至年初,被告人杨波利用担任泰安市泰山区某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安汶水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宏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落成、公司建筑施工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年12月,被告人杨波将其位于泰山区省庄镇某村自建别墅2套以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经评估,该成交价格高出市场价格91.49万元;年2月,被告人杨波将其Q3汽车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经评估,该成交价格高出市场价格14.8万元;年春节至年春节,被告人杨波先后共11次收受吴某给予的购物卡5万元、2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人民币.29万元。
3、年3月至年,被告人杨波利用担任泰安市泰山区某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安市泰山区顺达路桥施工队投资人张某某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年3月,被告人杨波以8万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轿车1辆,经评估,该成交价格低于市场价格6.88万元;年11月,被告人杨波将其位于泰安市邮电局四宿舍房产1套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经评估,该成交价格高出市场价格18.万元;年春节至年中秋节,被告人杨波先后10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面值0.2万元的购物卡10张,上述财物共计人民币26.万元。
4、年3月至年,被告人杨波利用担任泰安市泰山区某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泰安市朝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宏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工程承揽、商品出售、货款催收、项目落成、公司建筑施工监管等方面提供帮助。年6月至年春节,先后4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1万元。
法院判决
新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新泰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波向李某索取37万元的犯罪事实,该行为构成受贿无异议,但不应认定为索贿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波与李某存在多年的“利益输送”关系,杨波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购房急需借款”名义索贿,主观上无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杨波的存款未体现“急需借款”的必要,且事后杨波在具备偿还借款能力的情况下一直未偿还,同时伙同他人伪造借条掩饰犯罪行为,从主客观相统一看,公诉机关认定杨波向李某索贿37万元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波的索贿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该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波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扣押的赃物手表一款,由暂存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杨波的赃款.万,由暂存机关新泰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