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来了!这预示着,新泰又有一批人要脱离棚户区,住进新房啦!
泰安棚户区改造名单
新泰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及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区、采煤塌陷区等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主体,住建部门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房屋征收实行属地管理,房屋产权单位及管理单位、乡镇街道为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产权管理单位、乡镇街道负责编制所辖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改造实施方案经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审查会签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安置人员、安置方式和安置用地、腾空土地的位置与面积,其中,安置用地和腾空土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新占农用地进行异地安置,确需新占农用地异地安置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
第五条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房管等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棚户区改造监督实施主体,负责对棚户区改造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为棚户区改造牵头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调研,指导协调棚户区改造实施,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立项及上级扶持政策争取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各级棚户区改造扶持资金的拨付、监管等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性质以及安置用地、腾空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地类性质的审查、核实、确认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用地规划条件,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等工作。
房管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计划申报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必须先拆后建,先建后拆的不得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不得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位置、面积、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严格落实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八条合法房屋权属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买卖契约表明的买受人为准;公有住房承租人以房屋产权单位房产登记卡(表)记载为准。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准;权属登记书未记载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载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市政府批准用途为准。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住建、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房屋产权单位及管理单位予以确认,确认后送评估机构评估。
第三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一节国有土地上公房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收的公房(未房改的平房)不予补偿,承租人在承租范围内的自建房屋(具有居住等功能)给予重置成本价补偿,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可以选择按建设成本价购买保障性安置房,户型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也可以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购房货币补助,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土地价格和建设成本价(补助面积以保障性住房面积为标准)。
第十三条承租公房的特困家庭(由民政等部门认定),征收安置时无能力购房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安排、不再轮候;如无房源,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后,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因收入提高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节国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楼房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被征收的合法产权私有住宅楼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住房套内等面积进行调换。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原住房套内面积部分按建设成本价结算。原住房套内面积超出安置房套内面积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补偿。楼房被征收后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依法收回办理注销,回迁安置房办理不动产证,办证需缴纳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五条被征收的合法产权私有住宅楼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一次性补偿,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依法收回办理注销。
第十六条被征收的合法产权私有住宅楼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且为家庭唯一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征收时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得95%以上村(居)民同意,做到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平衡,不增加集体经济负担的前提下,回迁安置面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征收时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第四节过渡期安置补助与奖励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搬家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进行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一定标准每季度发放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到所属管理单位领取,直至交新房钥匙为止。
(二)被征收公房或合法私有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标准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的合法住宅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第四章土地征收、出让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回迁安置用地和腾空土地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扣除六项基金外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市政府扶持用于棚户区改造;为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回迁安置部分市政府再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三条滨湖新区和环青云山青云湖涉及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由新泰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实施主体。
第二十四条棚户区改造税费政策:
(一)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或委托代建等形式安排房源作为安置房的安置面积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执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专项配套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税费按照国家规定收缴。
(二)棚户区改造除安置房之外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不享受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章棚户区改造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验收: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进行验收确认;未经验收确认的项目,相关扶持资金等暂缓拨付。
第二十六条验收内容:安置用地、腾空土地位置、面积是否与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一致,安置用地和腾空土地面积之和是否超过棚户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用途和面积是否与批准用途一致。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是否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验收时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批准后两年内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验收合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须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然后为住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二十九条验收不合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涉及超占用地面积和擅自改变用途的按违法用地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迁人拒不拆除或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拆除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过渡期限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依法申请法院裁决。由于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征收补偿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被征收人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负责实施征收的工作人员在征收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涉及的棚户区改造确需税费优惠的,一律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收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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