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3日17时左右,位于广饶县大王镇的东营市大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宽公司)在废弃油罐罐体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罐体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东营市大宽化工有限公司“7.3”罐体倒塌事故开展调查,并形成的事故调查报告。
东营市大宽化工有限公司“7.3”罐体倒塌事故调查报告
年7月3日17时左右,位于广饶县大王镇的东营市大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宽公司)在废弃油罐罐体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罐体倒塌事故,1人受伤,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7月8日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广饶县政府成立了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县总工会、县住建局等部门和大王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7.3”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对相关人员问询取证、综合分析、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一是大宽公司情况。成立于年1月9日,位于广饶县大王镇郭明田村,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法人代表:延振宝(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营业期限为年1月9日至年1月9日。经营范围:销售润滑油、沥青(以上不含易制毒、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加工销售6#溶剂油0.5万吨/年、#溶剂油1.5万吨/年、#溶剂油8万吨/年,或者精制石脑油10万吨/年、化工产品。年4月23日首次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6月23日第一次换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鲁)WH安许证字〔〕号。是涉事罐体的卖方,近年来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企业负责人延振宝,安全管理人员徐步华、邸俊峰均已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是承包单位情况。
1、胡永生(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年11月出生,现住垦利区董集镇七井村62号,系涉事罐体的买受方,罐体拆除劳务施工发包人。
2、郅强(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年4月出生,现住新泰市洋流镇官桥村顺河路号。系死者同村村民,涉事罐体拆除劳务施工承包人。
(二)事故经过
年7月2日,大宽公司延振宝经齐油东介绍与于伟祥签订了卖罐(割罐协议)协议。签订协议后于伟祥因没时间无法从事此项罐体拆除作业,7月3日10:00左右,齐油东、胡永生、郅强等到大宽公司查看储罐拆除作业,齐油东将原先签订的协议发包给胡永生。胡永生承包了此次割罐作业后,又转包给郅强,并与郅强签订了7月4日的油罐拆除包工合同。年7月3日14:30左右,施工承包人郅强与梁学峰、刘灿柏、郅西学、王名东等5名施工作业人员在大宽公司实施罐体拆除作业。17时40左右,罐体切割至大约2米左右,接近罐周长1/3时,罐体倒塌,倒塌过程中,罐内作业的人员梁学峰跑出,罐内作业的刘灿柏(新泰市人)被罐体压住。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郅强立即安排梁学峰联系临近吊车公司,同时拨打“”急救电话,大约10多分钟后,吊车和救护车陆续到达,并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
(四)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医院住院治疗,于7月8日死亡。无其他人员伤亡。
死者刘灿柏,男,43岁,身份证号:,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官桥村人,系施工承包人郅强带领的罐体切割作业人员。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郅强拆除施工队在未配备必要拆除设备,未制定具体作业方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大宽化工北侧靠近北墙的2个废弃罐体进行拆解,造成罐体坍塌,将刘灿柏砸伤。
(二)间接原因
1、大宽公司违规发包。年7月,大宽公司将2个罐体的拆除作业违规发包给胡永生,发包时未与胡永生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将储罐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胡永生,安全管理不到位。
2、承包方擅自转包。承包方胡永生作为承包方主要负责人,违规承包,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将储罐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自然人郅强。该承包方胡永生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符合罐体拆除作业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割罐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并严格执行割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分包给承包人郅强后未对割罐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现场操作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安全标准的操作器材。割罐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严重不足。
3、大王镇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不到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在对大宽公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下达执法文书后,跟踪落实整改情况不力;未及时发现该公司违法发包行为;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的《非法、废弃涉油储罐报废拆解方案》(东安办发〔〕61号)和《关于印发广饶县涉油储运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广办字〔〕13号)等文件要求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
4、大王镇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安排部署不到位。对《非法、废弃涉油储罐报废拆解方案》(东安办发〔〕61号)和《关于印发广饶县涉油储运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广办字〔〕13号)要求执行不认真、不扎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按照要求全面、细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主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对长期停产企业监管力度不够,检查发现问题未做到闭环管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宽公司“7.3”罐体倒塌事故是一起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灿柏,男,43岁,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官桥村人,现场作业人员。在罐体拆除作业环节存在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受伤后医院住院治疗,于7月8日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郅强,男,39岁,泰安新泰市洋流镇人。施工承包人,负责涉事罐体拆除劳务施工。在不具备安全拆除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罐体拆除作业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组织处理建议
责成大王镇政府向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大王镇安监分局负责人和网格化管理责任人由大王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罚建议
1、大宽公司未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25万元的罚款。
2、大宽公司法人代表延振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1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上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金额:拾万贰仟壹佰贰拾壹元五角(.5元);
3、对罐体拆除劳务施工承包人胡永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1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上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金额:拾万贰仟壹佰贰拾壹元五角(.5元);
4、对涉事罐体拆除劳务施工实际施工人郅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1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上一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罚款金额:拾万贰仟壹佰贰拾壹元五角(.5元)。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管理措施
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各镇街、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重点企业的巡查。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巡查工作不认真,排查不细致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和执法设备,强化监管执法人员责任心,强化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二)强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化工企业要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号)等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特别是对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严格查验施工队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实施等相关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切实加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各镇街、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通过普法活动、农民学校、电视报纸、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