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和爆炸物有什么关系?近日,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了一起案中案。
案件回顾
年8月某日,赵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与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张某某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致张某某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年4月,该案被移送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且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来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交通肇事案件,但在对卷宗进行审查时,一份讯问笔录中记载的一句话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在公安机关的一次讯问中,赵某某供述曾因帮助其姐夫尹某某卸载“开天雷”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申请取保候审,到期后解除强制措施。
解除强制措施之后的案件进行到了什么程度?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是一罪还是数罪?为了不枉不纵,经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案件调整审查起诉期限,并依法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卷宗,查明真相。
查明真相
经调取尹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卷宗并进一步讯问赵某某后,办案人查实,年5月,尹某某将从临沂购买的约箱“开天雷”拉至其经营的养猪场内,准备制造爆破物品,并以卸猪饲料为由安排赵某某等人去卸货。
同年6月,经群众举报,该批“开天雷”被公安机关查扣,并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尹某某、赵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后因成分不是制式炸药,且有关部门均无法对该批“开天雷”进行鉴定,为保证安全,公安机关将查扣的“开天雷”及粉末状物品进行了销毁,导致尹某某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印证,且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赵某某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对尹某某进行了帮助,其主观上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应当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赵某某于今年5月10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撤案申请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撤案程序,5月1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次日公安机关回复,经审查立案理由不能成立,5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6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解决了案中案,让我们把目光拉回交通肇事案。根据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部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不起诉的实施办法》规定,交通肇事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取得被害方谅解或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无前科的,可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7月1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中图片源自网络)
来源丨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丨田希勇
统筹丨王蓉蓉
编辑丨樊锦悦
审核丨王蓉蓉、闫现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