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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字23号新泰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着力构建简约高效便民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加快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根据省、泰安市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有关要求,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8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划转事项工作的通知》(泰政字〔〕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划转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划转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对照《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和《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调整和规范我市划转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新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权责清单事项项,进一步补齐审批服务链条;对专业性强,由原主管部门办理更利于审管结合、方便群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13项事项予以划出(见附件1)。按照调整划转事项有关程序,经泰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形成新的《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清单》”)。

二、确保划转事项规范调整到位。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做好事项交接,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和具体划转事宜。为保障划转事项有序稳步推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设置3个月的过渡期。期间,原审批部门要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办理相关业务,协调解决运行初期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进一步发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优势,深入推进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确保“一枚印章管审批”机制发挥最大作用。未纳入《清单》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接受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三、统筹调整审批服务人员力量。要按照省、泰安市要求,结合《清单》和我市实际,在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员编制配备情况认真评估基础上,统筹调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力量,实现职能、编制、人员相匹配。对新增划转事项后工作任务较重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从行业主管部门办理该业务的人员中择优划转骨干人员;人员划转不足的,可由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人员补充,确保划转事项有效承接、有序运行。

四、优化审批监管联动协调机制。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界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晰审批监管职责边界。健全审批监管工作会商制度,强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优化审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建立完善审管信息互动平台,明确推送对象、内容、时限等。优化技术支撑保障机制,对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等办理环节,分类分事项明确审管双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以及职责分工、实施程序、完成时限等,保障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五、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保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开放业务系统端口和共享数据,提供用户账号、密钥、审批权限等,涉及国家、省和泰安市建设系统的,要积极沟通对接,确保事项办理和数据查询需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划转事项实施的监督指导,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发、转发与划转事项相关的文件,要同时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上级组织相关业务会议、培训等活动,要通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终审或需省外认可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或说明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附件:

1.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调整表.doc

2.新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doc

新泰市人民政府

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获取:新政字〔〕2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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