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任怀军、王晓飞、新泰市翟镇圣典木门加工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怀军、王晓飞、新泰市翟镇圣典木门加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伟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任怀军,男,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东都镇王庄村3巷4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2010。被执行人:王晓飞,女,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南岳村下沟组号,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0。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圣典木门加工厂,住所地:新泰市翟镇肖家上汪村东南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JUY5R9Q。执行案号:()鲁执号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任怀军、王晓飞、新泰市翟镇圣典木门加工厂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30%发放悬赏奖励。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举报-,-。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车法官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宪瑞与被执行人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宪瑞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李富,男,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蟠龙山大街21号状元小区2幢西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0308。执行案号:()鲁执号执行依据: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李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发放悬赏奖励。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按照登记顺序发放。举报-,-。联系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车法官特此公告。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鲁执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慧慧与被执行人司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蓓蓓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曹慧慧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司蓓蓓,女,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孝直镇西辛庄村。身份证号码:412728****执行案号:()鲁执号执行依据:()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8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元凡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除本院已掌握的)并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执行到位金额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待执行到位后从执行款中扣除并进行支付,直至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情况依法予以严格保密。联系方式:-联系人:曹法官特此公告!(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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