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泰安市河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境内85条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划定标准
1、有堤防的农村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无堤防的农村河湖,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或水文资料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科学划定管理范围;难以核定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的小型沟渠等,管理范围以现状岸边线(河口线)确定。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爆破、钻探、建房、建窑、打井、葬坟、开采、取土、挖筑水塘;
2、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河湖安全的物体;
3、擅自围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线管;
4、开展集市贸易、进行考古发掘及危及河湖安全的垦殖;
5、其他危及河湖安全的活动。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新泰市人民政府
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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