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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15日
中国检察网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郯检一部刑诉〔〕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0********,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新泰市人,住新泰市**镇**庄**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1月16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9月13日4时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县**街道**村路段处,与前方高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高某某死亡,车辆部分受损。发生事故后李某甲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书证;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郯城县人民法院检察官:杨明强检察官助理:杨玲玲年1月28日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来源:中国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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