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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泰市人民法院凭主观臆断判案徇私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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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岳家庄法庭在案件判决中主观臆断,徇私枉法,任意查封他人银行卡。在年11月20日,左某某与石某某的判决中,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凭主观臆断,徇私枉法。曹某某受石某某委托,到新泰收购红薯,曹某某在新泰看好红薯后,左某某找货运车发货,收货人为石某某,货物直达石某某厂里,左某某知道收货人为石某某,左某某也到石某某厂里多次。曹某某并不在石某某厂里,左某某从来没在石某某厂里见过曹某某。在后来的发货中,因左某某红薯滞销,左某某在石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数车红薯到石某某淀粉厂,这数车红薯因存放时间长,有很多腐烂的,泥土也多。新泰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曹某某对收的红薯有监督责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左某某在最后发货时,曹某某并不在场,是左某某在曹某某石某某不知情情况下发的货。新泰法院在不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妄下断论,歪曲事实。石某某本不想收这几车货,左某某称,这些红薯在家里也是烂掉,价格让石某某看着给。石某某碍于情面,再说,货已到厂里,再拉回新泰白白浪费运费,就将这些有腐烂的红薯收下。左某某在起诉中,将石某某、曹某某一起起诉。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仅凭一次转账,新泰法院牵强的认为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决书中称,“本院以为石某某、曹某某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担左某某货款。”曹某某根本不是收货人,货物都发到了石某某的淀粉厂,曹某某根本没有收货,这些事实左某某完全清楚,石某某不是不承认货款,而是因为红薯有一部分腐烂和泥土,对此有异议。新泰法院却判决石某某、曹某某一起承担货款。曹某某给左某某的转账,是石某某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又转给左某某的,石某某转多少,曹某某给左某某转了多少。石某某和曹某某,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曹某某仅仅是给朋友帮忙,没有任何的利润,不存在合伙关系。石某某淀粉厂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曹某某是股东,石某某和曹某某也没有任何的合作协议,新泰法院主观臆断,判定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担货款,将曹某某银行卡查封,损害曹某某权益。新泰人民法院,不尊重事实,主观臆断,听信他人一面之词,致使判决不公,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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