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9号)有关规定,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第一批拟认定的60家化工重点监控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年5月7日至年5月13日。期间如对公示化工重点监控点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向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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