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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关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往往是棘手问题,今天我们以案说法为您解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基本案情:汪某与陈某曾是夫妻关系,已于年离婚。周某现手持借条,起诉要求汪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周某现金贰拾万整,还款日期贰零壹壹年伍月拾日,仅供工程用款,陈某.12.10。”本案,陈某一审、二审均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汪某在本案一审、二审中辩称,其对于涉案借款从不知情,也未收到过任何款项,款项更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故应认定涉案借款为陈某的个人债务,汪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终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条中写明“仅用于工程”超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且在本院庭审中,周某对于本案的借款出借的过程陈述不清,具体的“工程”究系何种工程也无法陈述清楚,因此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定本案借款为陈某的个人债务,汪某不承担向周某还款的责任。
结合上述案例及相关规定,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应该结合几个问题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须探明在借款发生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在对于借款用途是否为个人使用的问题需要细致审查。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但是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的除外。因此,需要对债权人是否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这一基本事实进行审查。
第三,对于夫妻双方财产是否采取分别制且债权人明知的问题需要进行审查。
第四,在夫妻一方不认可借款事实,另一方无法到庭的情况下,需结合借款的过程、用途、交付方式等细节予以综合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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