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泰安中院召开全市法院“突击执行月”集中执行行动新闻发布会。泰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梁忠通报了全市法院“突击执行月”集中执行行动工作情况,泰安中院执三庭庭长刘庆伟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泰安日报、大众网等媒体参加。
为推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提质增效,更好彰显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市两级法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突击执行月”集中执行行动,制定统一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将涉民生案件、涉金融案件、涉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案件等纳入重点执行名单,进一步强化执行强制措施,综合运用搜查、拘传、罚款、拘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高消费等“组合拳”,集中执结了一大批“骨头案”、“钉子案”,取得明显成效。行动期间,全市纳入台账的件案件,执结件,执结率为95.21%,执行到位金额6.2亿元,其中,执结涉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案件件,到位金额.23万元;执结涉金融案件件,到位金额2.16亿元;执结涉民生案件件,到位金额.4万元;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84人采取拘留措施,有力推进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认真总结这次集中执行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常态化集中执行机制,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全面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津某公司与泰安某产业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变更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泰安某产业园建设项目是市政府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年被列入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大数据产业基地。项目施工单位天津某公司因工程款问题将泰安某产业园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查封该企业名下财产。泰安中院依法冻结了该企业名下11个账户并查封了产业园区3宗土地。泰安某产业园公司向中院反映企业账户被冻结、土地被查封,影响了项目推进。中院评查发现查封措施均依法规范进行,但考虑到被执行企业正处在复工复产关键时期,继续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查封土地等措施,将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和经营。中院经与被执行企业、申请执行人协商,最终达成由被执行企业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方案。收到企业保函后,中院立即将企业11个账户和3宗土地予以解封,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确保了重点项目顺利推进。
典型意义
积极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力服务保障了当地重点项目建设。
案例二
某矿业集团申请诉前保全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矿业集团与被申请人宁波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被申请人宁波某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申请人价值1.2亿元的货物发走,申请人某矿业集团货款面临无法回收的问题。为此,申请人某矿业集团向泰安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执行人员调查了解,被申请人宁波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已被多家公司提起诉讼,其在内蒙古赤峰某公司拥有债权约2亿元。执行人员得到消息后连夜驱车10个小时,于次日凌晨赶到赤峰某公司。经执行人员反复沟通,该公司被打动,于当晚6时30分安排专人进行对接工作,认可并签收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保全任务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
执行人员连夜长途跋涉,从接到案情到完成保全仅用时24个小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
案例三
王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泰安某服饰有限公司欠付王某等人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经诉前调解、仲裁裁决,确定泰安某服饰有限公司共支付王某等人劳动报酬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东平法院经多次网络查控和现场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外,公司场地系租赁,仅剩无人经营的板房和一批布料,考虑到布料和板房司法拍卖价值不大,东平法院多次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征求其意见,寻找实现布料价值最大化的执行方法。同时联系国外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在东平法院牵头组织下,形成了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企业内继续加工服装,在国外法定代表人负责销售的,销售款用来支付劳动报酬的执行方案。目前,销售款项陆续从国外打回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分批次陆续收到了执行案款。
典型意义
充分考虑执行标的物的特殊性,在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前提下,灵活采取执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提高执行标的变现金额,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某拒不报告个人财产。新泰市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在当地媒体曝光,并限制高消费。年5月12日,刘某与朋友聚餐时发现视频滚动播放其被纳入失信名单,刘某觉得在朋友面前无地自容,更担心失去信任,迫于压力主动联系办案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5月13日,被执行人一次履行全部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加大失信惩戒曝光力度,给被执行人强大压力,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五
王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欠王某五万余元建材款未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将刘某诉至法院,泰山区法院判令刘某限期偿还欠款。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双方多年合作关系,执行人员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到庭,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讲法说理,但刘某坚称其无力履行。执行人员遂对刘某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依法对其名下登记的车辆进行查封并评估拍卖,但拍卖所得钱款在偿还银行抵押之后,剩余款项不足以支付该案欠款。在多次做刘某工作无果后,泰山区法院依法决定并通知刘某,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刘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承认错误,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面对被执行人侥幸心理,依法运用预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心理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六
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安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安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泰安某工程有限公司仅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数百万的混凝土货款未予支付,给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年12月,山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诸仲裁要求对方支付货款余万元,该案经过泰安仲裁委仲裁后,泰安某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快速审阅卷宗材料、摸清案情,寻找案件突破点,第一时间开展网络查控和线下送达,及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行扣划,快速将相关款项付给申请执行人,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21天。
典型意义
有效运用线下和线上两种手段,压缩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维权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
泰安某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执行泰安某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执行人员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该案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忻州市某煤业公司有到期债权,且该公司近期有大额资金往来。执行人员立即核实情况,及时作出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裁定。为早日查封该涉案财产,尽快兑现胜诉权益,执行人员连夜出发,辗转济南、太原,于6月10日凌晨1时到达忻州市,又经过四个多小时的颠簸,到达某煤业公司矿井所在地与公司负责人就到期债权履行进行商谈。随后的三天时间内,执行人员同在该矿区与城区银行之间来回奔波,经过积极沟通协调和耐心细致工作,成功将该公司账户内的余万元存款划拨至法院账户,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财产线索具有稍纵即逝的特点,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闻令而动、抢抓时间、抢抓档口,第一时间查封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压缩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空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
某村民委员会腾退交付土地案
基本案情
某村民委员会为促进经济发展引进了某投资项目,但是项目却因土地问题迟迟不能开工,原因是该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方继续长期占用土地。该村委会遂将承包方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孙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村委会向肥城法院申请强制腾退涉案土地。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考虑到双方矛盾持续时间较长,如简单地将涉案土地强制腾空交付申请执行人,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更不利于以后投资项目的建设与发展。执行人员多次往返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积极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执行人员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