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集团电厂管理分公司外委项目询比价公告
电厂管理分公司本次外委维修、服务、采购、施工等项目共计4项,项目已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现进行集中公开询比价。公告如下:
一、比价方式:
由电厂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组织,协同各建设、维修单位共同开展比价工作。
二、投标方条件:
1.参加厂商必须具有相应施工、服务、施工等经营资质。
2.维修、服务、施工及供应方须在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止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所供应盐酸应采用电解法制取。
2、乙方所供每车盐酸必须提供化验单,浓度30.5%-31%可折价处理,浓度依据31%标准每低零点一个百分点单价减20元;浓度低于30.5%(不含30.5%)不予验收,其它项目超标不予验收,甲方有权要求退货。
3.供方到达我公司指定地点后,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产品外观质量及数量进行验收,外观验收参照合同,数量以我方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内在质量由买卖双方在每次供货时共同进行取样检测,若供方现场取样不派人跟随,则视为供方主动放弃共同取样,委托我方单独取样检测,并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最终结算以我方检测结果为准。产品外观质量在到货后验收现场提出,内在质量在买方检测结果出具后,我方电话通知供方检测结果。若供方对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的,将由买卖双方共同将样品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产品质量应符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按照合同清单要求供货,不得更改。需更换产品时,供方必须事先取得我方的同意后保质供货,我方有权对价格进行调整。
5、供方若为制造商,必须具有《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若为经销商或代理商时,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罐车准驾证》、《汽车罐车押运员证》、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报告、盐酸车辆租聘合同,还应提供盐酸产品制造商的《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明。
6、供方及使用的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或使用单位的相关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状况等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等国家或行业相关要求。
四、产品售后服务:供方提供的盐酸不得存在颗粒物,若因供方提供的产品造成我方设备堵塞,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负责对设备进行清理。当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我方有权选择退货或调换,供方须及时补缺,保证我方生产正常需求,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我方直接经济损失,我方有权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我方直接经济损失。
五、产品的交货时间、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完成15日内
2、交货方法:乙方负责送货。
3、运费承担:单价中包含包装费、运费、保险。
4、交货地点:山东新汶热电有限公司厂区内
六、付款方式:
产品到货验收合格(符合合同有关条款),凭我方签字确认的过磅单,在收到供方提供的全额13%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次月承兑支付货款。
七、预算控制价格及数量:含13%税及运费元/吨,约80吨,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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