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发生本土疫情的地级市和有扩散风险的毗邻地区人员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或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以及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呕吐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后,不按照要求立即主动报告、立即到发热门诊就医,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纳入核酸检测重点范围人员,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三、不配合政府及工作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不主动申报个人行程等、故意隐瞒有关信息、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接受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在监测和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或擅自脱管的;电话随访时不配合随访人员工作,故意隐瞒个人途经或到过疫情重点地区的;阻止、妨碍社区、卫健等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单元楼道、电梯的;
四、恶意投诉疫情防控工作,经解释仍不停止、干扰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甚至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强制隔离、监督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进出车站、机场、商场、医院、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村居、社区、单位等区域的人员,不配合或阻碍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人员登记、车辆检查、健康码查验、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药店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患者,未报备或未及时报备的;
七、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联欢会、年会、庙会等聚集活动的;
八、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的;谎报、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数据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传播流调报告、涉疫案件信息,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的含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
十、不服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理规定的;
十一、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年3月16日
岱岳区
新泰市
新泰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三、封控、管控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四、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网吧、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或核酸检测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六、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妨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八、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九、编造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还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擅自通过